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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7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于志刚、吕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5:39:05 打印 字号: | |

于志刚、吕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于志刚、吕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于志刚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止2025年5月10日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71801.20元和暂计至2025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690.76元(其中:正常利息3114.46元,罚息132.57元,复利20.27元,宽限期积欠利息3423.46元);2.判令被告于志刚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71801.2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58.6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于志刚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吕欣对被告于志刚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于志刚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鹏路62号2栋8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07083号】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83491.9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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