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鑫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变更承办人)、被告珠海亿和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340122.47元(3847523.86元-507401.39元),同时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 2.判令被告珠海鑫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79850元(合同价款3597000元的5%),同时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