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水与被告林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变更承办人)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回押金2560元及承担原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