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顺顺:
本院受理原告訚姗与被告田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顺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訚姗偿还借款21320.82元;
二、驳回原告訚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訚姗负担295元,被告田顺顺负担415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