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树、郑秋升:
本院受理原告黄后清与被告吴杰树、郑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吴杰树、郑秋升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杰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后清偿还借款23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
二、被告郑秋升对被告吴杰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秋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杰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58元,由原告黄后清负担2170.58元,被告吴杰树和被告郑秋升负担669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