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馨儀:
本院受理原告邹士明与被告黄文君、黄馨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士明支付劳务报酬33240元;
二、驳回原告邹士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46元,由原告邹士明负担100.46元,被告黄文君负担656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