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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751号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自知、邹荆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09:54:47 打印 字号: | |

王自知、邹荆荆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王自知、邹荆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自知、邹荆荆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王自知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430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5年11月5日的利息39333.25元、复利381.73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5.92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正常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计算】;2.判决被告王自知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3.判决被告邹荆荆对被告王自知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王自知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338号24栋2单元1705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10日10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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