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金: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黄小金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黄小金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编号为208130002300557号《浙商银行“消费e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44560.7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6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319.91元。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黄小金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4560.71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本息暂合计为151880.62元】;2.请求判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由黄小金承担;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因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黄小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8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