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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492号原告蔡怡航诉被告陈裕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21:27:34 打印 字号: | |

陈裕开:

本院受理原告蔡怡航诉被告陈裕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裕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怡航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

二、被告陈裕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怡航支付以借款本金4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4元,由被告陈裕开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蔡怡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3.0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裕开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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