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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798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18:36:49 打印 字号: | |

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桂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暂计至2025年10月22日止的罚息352703.23元,共计4552703.23元;支付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4.35%基础上加收50%计算即6.52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二、判令被告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68290.55元;以上一、二项暂合计4620993.78元。三、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张桂香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2号12栋1单元1702房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五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张桂香、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五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珠海市建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0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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