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汉武、郑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黄汉武立即偿还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本金195208.87元及暂计至2024年7月9日止的利息22293.18元、罚息11227.94元、复利2839.83元,共计231569.82元;支付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14.8%上浮50%计算即22.2%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二、判令被告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一至二项暂合计233069.82元。三、判令被告郑少芹对第一、二、四项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黄汉武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