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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466号 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姗、赵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18:35:11 打印 字号: | |

谢飞姗、赵明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姗、赵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明光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商业性借款本金199793.94元及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止的利息3113.28元、罚息51.75元、复利32.23元,共计202991.2元;支付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为基数减0.88%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二、判令被告赵明光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公积金借款本金72262.16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94.22元、罚息43.07元,共计73499.45元;支付自202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的标准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三、判令被告赵明光向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147.36元;以上一、二、三项暂合计280638.01元。四、确认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赵明光、谢飞姗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989号1栋1单元401房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六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谢飞姗对第一、二、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赵明光、谢飞姗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10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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