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陈荣立即偿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本金68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8日止的利息3286.05元、罚息18700元、复利90.37元,共计702076.42元;支付自2025年4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二、判令被告陈荣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一至二项暂合计703576.42元。三、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陈荣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1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