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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25号原告东莞市辉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鼎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825号原告东莞市辉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鼎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825号原告东莞市辉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鼎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7:42:53 打印 字号: | |

珠海鼎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辉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鼎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58000元及利息(以I58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2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8日为18280.6元)。上述暂共计17628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