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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763号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曾清、梁容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63号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曾清、梁容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63号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曾清、梁容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7:41:22 打印 字号: | |

曾清、梁容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曾清、梁容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62487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款10000元;3、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1、2、3项费用共计222487元;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