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梁容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曾清、梁容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62487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款10000元;3、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1、2、3项费用共计222487元;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