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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731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31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31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7:39:22 打印 字号: | |

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1059.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434.15元(违约金以531059.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暂算至2025年9月2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591493.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