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师隆:
本院受理原告蒋嘉皓诉被告蒙师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仪表盘(价值23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修理费用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