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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7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刘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2 17:17:36 打印 字号: | |

刘正凤

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789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刘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9330.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的罚息287.15元、复利0.04元及202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3月3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4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153617.67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6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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