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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1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谭健波、刘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2 17:15:54 打印 字号: | |

谭健波、刘良梅

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158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谭健波、刘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谭健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9772.44元;二、判决被告谭健波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的正常利息4935.05元,罚息0元,复利0元及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谭健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622707.49元)四、判决被告刘良梅对被告谭健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谭健波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桥路518号6栋1单元3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6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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