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磊:
本院受理原告阮东方诉被告李森、夏云、李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李森、夏云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2.判令被告李森、夏云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应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该期款项的逾期违约金,从该期应还款日的次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具体为本金15000元从2023年10月31日起算,本金35000元从2024年1月31日起算,本金35000元从2024年5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6月11日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17335.69元(详见附件《逾期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被告李森、夏云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4.判令被告李金磊对上述1-3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