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154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杜小凤、卞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杜小凤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64.65元;二、判决被告杜小凤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的正常息2103.80元,罚息31.21元,复利7.32元及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杜小凤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65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558706.98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杜小凤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夏三街32号4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卞金文对被告杜小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9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