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平:
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153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刘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刘丽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2457.59元;二、判决被告刘丽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的正常息6013.10元,罚息25.92元,复利26.16元及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9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刘丽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23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800822.77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刘丽平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8号(嘉园)3栋1单元2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9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