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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230号原告许桂春与被告阳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11 16:54:58 打印 字号: | |

阳储贵:

本院受理原告许桂春与被告阳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2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起至被上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27日为150000,3.45%,365,4846862.1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2026年4月29日下午15:30在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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