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阮书兴与被告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阮书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75元,减半收取计161.87元,由原告阮书兴负担。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阮书兴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75元,由本院退回161.8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