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碱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东鹏与被告珠海碱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常东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东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