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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999号本院受理原告杨加涛诉被告穆姚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市鑫之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11:07:49 打印 字号: | |

穆姚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加涛诉被告穆姚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市鑫之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

一、撤销原判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69864.58元”的认定,改判为46331.3元;

二、对应调整商业险赔偿额:减少(69864.58-46331.31)*100%=23533.28;

三、上诉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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