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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274号原告陈尧与珠海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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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274号原告陈尧与珠海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0:48:02 打印 字号: | |

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尧与珠海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尧返还定金2400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尧退还中介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陈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尧负担25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负担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尧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675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母婴优美家政服务中心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