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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2号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贾琦、田琪,第三人珠海矽敏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72号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贾琦、田琪,第三人珠海矽敏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72号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贾琦、田琪,第三人珠海矽敏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0:45:33 打印 字号: | |

田琪、珠海矽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贾琦、田琪,第三人珠海矽敏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第三人赔偿57.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7.64万元为基数,利率为3.1%/年,自公司利益实际受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2100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