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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6号原告张伟杰诉被告黄国港、张小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76号原告张伟杰诉被告黄国港、张小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76号原告张伟杰诉被告黄国港、张小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0:43:07 打印 字号: | |

黄国港、张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杰诉被告黄国港、张小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返还投资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1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125日为283.33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期间垫付的亏损64600.21元【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及利息(以64600.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1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判令两被告补偿原告因低价转让店铺而遭受的损失70000元【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四、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29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