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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凌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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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0:20: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凌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凌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付货款268928.79元给原告,并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曰起至该款项清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