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彬:
本院受理原告黄麒、蔡伟庭、吴振柏、区红捷、万亿诉被告林剑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林剑彬向五原告支付合伙出资人民币28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4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剑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