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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2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陈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72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陈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72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陈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1 09:31:34 打印 字号: | |

陈康福: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陈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撤回对被告陈康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33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