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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368号原告李长生诉被告欧吉军、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22:30:09 打印 字号: | |


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生诉被告欧吉军、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长生支付拖欠劳务费用余款27750元;

二、被告欧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长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金额277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14元、保全费306.06元,合计821.2元(原告李长生已预交),由被告欧吉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长生已预交款项821.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欧吉军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5.14元、保全费306.06元,合计82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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