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光旺诉被告深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光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劳务报酬余款5187元;
二、驳回原告蒋光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蒋光旺已预交),由被告陈东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蒋光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