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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034号原告林少清诉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22:26:07 打印 字号: | |

吴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清诉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少清偿还欠款10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原告林少清已预交),由被告吴文龙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林少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吴文龙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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