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佳新、肖珍玲: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诉被告喻佳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肖珍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车辆损失及拖车费合计15192元;
二、被告喻佳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停运损失1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62.02 元(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喻佳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362.02 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喻佳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362.02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