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锋诉被告孔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亚锋偿还借款本金余额90347元;
二、被告孔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亚锋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9月26日起,以尚欠本金90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亚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3.27元(原告刘亚锋已预交),由原告刘亚锋负担217.2元,被告孔小梅负担2086.0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亚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3.27元中的2086.0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孔小梅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86.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