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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110号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吉享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22:17:43 打印 字号: | |

蔡吉享: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吉享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吉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营业款15800元;

二、被告蔡吉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被告蔡吉享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蔡吉享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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