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思兰:
本院受理原告徐思兰诉被告彭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1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6日为:1519.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30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2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