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东和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73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东和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代理佣金103016元;
二、被告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东和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30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32元,由被告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