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秀:
本院受理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犇电子有限公司、刘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重庆汇犇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9448.8元及违约金1970.7元(以59448.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按照日0.65%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0日为1970.7元;2.被告重庆汇犇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刘德秀对被告重庆汇犇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