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增: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被告林益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