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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974号原告杨宇诉被告罗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974号原告杨宇诉被告罗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974号原告杨宇诉被告罗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1 17:51:37 打印 字号: | |

罗旭

本院受理原告杨宇诉被告罗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人民币115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运输款1155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9日利息为140.52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