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第三人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69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对(2018)粤20民终6158号、(2018)粤20民终6159号案件中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即对承包费117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0元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追回款项归入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二、判令被告一陈炳祥在未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2018)粤20民终6158号、(2018)粤20民终6159号案件中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承包费117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追回款项归入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三、判令被告二沈涛对被告一陈炳祥未出资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陈炳祥对被告二沈涛未出资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追回款项归入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四、判令被告二沈涛、被告四张雪纯在减资800万元范围内对(2018)粤20民终6158号、(2018)粤20民终6159号案件中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承包费117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追回款项归入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五、判令被告三谭美环对被告四张雪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追回款项归入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