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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596号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振、季景山、童小毛、罗茜奥、黄绍如、邬宝林、刘亚有、武文全、易茜、胡新春、汪静、胡新星、第三人深圳市中润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4-21 16:38:18 打印 字号: | |

翁振、季景山、童小毛、罗茜奥、黄绍如、邬宝林、刘亚有、武文全、易茜、胡新春、汪静、胡新星、深圳市中润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振、季景山、童小毛、罗茜奥、黄绍如、邬宝林、刘亚有、武文全、易茜、胡新春、汪静、胡新星、第三人深圳市中润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596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胡新星、胡新春对第三人中润公司在(2024)粤00704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翁振、刘亚有、武文全、邬宝林、季景山、童小毛、黄绍如对第三人中润公司在(2024)粤04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易茜奥、易茜在未缴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中润公司在(2024)粤04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汪静在未缴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中润公司在(2024)粤04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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