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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018号原告肖艳与被告王密峰离婚纠纷一案
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14:43:29 打印 字号: | |

王密峰:

本院受理原告肖艳与被告王密峰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 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王琪诗颖、王安祺由被告直接抚养,王悦琪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视;3.原告名下债务70万元由被告一人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1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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