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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493号原告文丽萍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之星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送达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3-27 10:54:23 打印 字号: | |

文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文丽萍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之星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之星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文丽萍支付经济补偿234784元;二、驳回原告文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之星幼儿园负担。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之星幼儿园负担的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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