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龙、韦钊、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智杰与马金龙、韦钊、第三人王鹏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249000元,并支付利息15517.89元(以2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11日为人民币15517.89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损失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于2024年4月25日解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