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贝荣富:
原告付敦平、陈润珍与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贝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敦平、陈润珍偿还借款本金3896303.22元及截止2025年1月13日止的利息1787934.67元;
二、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敦平、陈润珍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89630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5年1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敦平、陈润珍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3411元;
四、被告贝荣富对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9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付敦平、陈润珍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79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