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贝荣富:
原告林少峰诉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贝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少峰偿还借款本金5599038.29元;
二、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少峰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599038.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5年3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少峰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
四、被告贝荣富对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贝荣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64357.03元,由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本案受理费64357.0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О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